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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电塔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校,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杰,男,1977年3月13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执行费2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有在先冻结,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村农村宅基地一处,暂无法处置,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