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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建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华,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华和杨某等人在义乌市商贸区飞越时空KTV里玩,期间被告人陈建华喝了三、四瓶小瓶的千岛湖啤酒。次日凌晨1时36分,被告人陈建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叉口处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建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的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陈建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