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49号原告郑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廖田镇同心村郑家组,身份证号:4304221977********。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向阳镇资富村尤榨组,身份证号:4304221977********。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赵智国,公司经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