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与郭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郭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769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地址:南仓库路6号。经营者郝淑兰,女,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虎,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郭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计1663.5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宏伟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