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赵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69号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晓萍,总经理。被告:赵军峰,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财产保全费468元,共计9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