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家润超市、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家润超市,吴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9312号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兴北路10号首层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1534P。法定代表人:冯绮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裕兰,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家润超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裕洲农贸市场18号A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056660D。法定代表人:吴志伟。被告:吴志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家润超市(以下简称家润超市)��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被告吴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经济往来。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由原告供应“立白品牌”等系列产品给被告销售,协议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为:每月结款不少于两次以上。截至2016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家润超市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800元,由于原告尚有20000元货款未退,故将尚���的4800元抵充原告未退的货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远建公司(甲方)与家润超市(乙方)签订一份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供应洗衣粉等居家产品给乙方销售。远建公司提供送货单主张其已依约向家润超市供应洗衣粉,且尚欠其货款4800元。庭审中,家润超市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乙方代表一栏并非投资人吴志伟签订,而是吴志伟的父亲吴锦辉签订,但确认合作协议的盖章系其超市的公章。家润超市还认为,远建公司与家润公司曾协商退货,并提交了退货的予以证明,远建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家润超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吴志伟。2017年5月23日,远建公司以家润超市、吴志伟尚欠其欠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实体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远建公司与家润超市签订的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家润超市认为乙方代表一栏为吴锦辉签名,但确认家润超市的公章,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远建公司主张家润超市拖欠其货款4800元,有送货单为证,且家润超市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家润超市辩称其曾与远建公司协商退货事宜,应扣减相应的金额,但其提供的退货单无远建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无经远建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且庭审中远建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家润超市拖欠货款不付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远建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志伟的责任问题,家润超市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一期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之规定,投资者吴志伟应对家润超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家润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志伟对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家润超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小欢赖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