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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5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与蒲效伟、练恋、罗艳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蒲效伟,练恋,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5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负责人向海涛。被执行人蒲效伟,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练恋,女,生于1980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罗艳,女,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蒲效伟、练恋、罗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公证处(2012)达证字第3416号《公证书》及(2016)川达达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7年5月16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蒲效伟、练恋、罗艳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公证处(2012)达证字第3416号《公证书》及(2016)川达达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