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永州市三原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田县芒果量贩式KTV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三原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鹏辉。被执行人:新田县芒果量贩式KTV。负责人:何国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三原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田县芒果量贩式KTV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新田县芒果量贩式KTV逾期履行,永州市三原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按原判决(一审判决)执行,并就原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内容分别提交了执行申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人民币260260元(即判决书第一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