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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郭江明、王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郭江明,王杏平,王黎平,丁美容,涂奎元,张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3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路东。负责人:陈绪国,行长。被告:郭江明,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王杏平,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王黎平,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丁美容,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涂奎元,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张美兰,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告郭江明、王杏平、王黎平、丁美容、涂奎元、张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