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金田与被执行人陈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田,陈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郑金田,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建清,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郑金田与被执行人陈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清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已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清在XXX除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的工资收入,本案可参与分配。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建清在漳平市XX街道XXX房产(所有权证号:20XXXXXX74)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该房产已抵押他人,本案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已采取查控措施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