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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彩英与吴金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英,吴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英,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证件号码430521195308110743。被执行人吴金成,男,汉族,1942年3月1日出生,地址邵东县。李彩英与吴金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刑初3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金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彩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金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彩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金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彩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伯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