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4月20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彭春朝、张帅,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吴刘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易海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6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彭春朝、张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湘XXX**中型客车沿本市湖滨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陆军预备役第三团营地路段时,遇对向车道车辆正常掉头,因车速过快且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线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艾某(女,45岁)撞倒并碾压,造成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艾某经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南湖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确定,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范操作,遇恶劣气候未降低速度所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责任划分原则,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将伤者送至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赔偿了被害人艾某近亲属各项损失80万元(已付20万元,剩下60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艾某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1、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系自首,2、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3、被告人所在村村委会根据被告人一贯表现,已向法院出具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鉴于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永斌、杜小明关于被告人陈某到案情况的说明,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死亡证明书,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情况说明、赔偿协议及收条,证人罗某、向某的证言,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7]病检字第15号】、【岳平安司鉴[2017]毒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岳平安司鉴【2017】交鉴字第84号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湖大队【岳市公交直认字[2017]第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艾某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致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海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