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陆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陆某,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496号原告:陆某某,女,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陆某,女,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赵某某,女,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 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