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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陆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陆某,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496号原告:陆某某,女,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陆某,女,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赵某某,女,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 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