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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5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豆各庄新村处向右转弯时,与同向骑车前行的宋××(女,殁年54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