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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海平与王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平,王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256号原告:孙海平,男,汉族,1977年10月0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永,男,汉族,1963年08月15日出生,无业。原告孙海平诉被告王永抵押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海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平的撤诉行为属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海平负担。审判员  呼斯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待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