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海平与王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平,王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256号原告:孙海平,男,汉族,1977年10月0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永,男,汉族,1963年08月15日出生,无业。原告孙海平诉被告王永抵押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海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平的撤诉行为属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海平负担。审判员 呼斯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待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