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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信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信也,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傣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在云南省瑞丽市被抓获,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艳芳、王美萍,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信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豫058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信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信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8000元,并与本院(2015)林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的娃娃伟共同退李某富人民币1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信也不服,以“没有参与利用“露露”李某江富,诈骗数额为8000元,不属于数额巨大;作用小,是从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洪伟审判员  吴合章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