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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泽兴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泽兴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兴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安,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兴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