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李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李家东,张宁,王秀玲,刘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张维民,行长。被执行人:李家东,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宁,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玲,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安平,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家东、张宁、王秀玲、刘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新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秀玲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x号巴黎春天公寓x坐x层中西户(所有权证号:01-1003486号)的房屋进行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秀玲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x号巴黎春天公寓x坐x层中西户(所有权证号:01-x号)的房屋的请求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