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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徐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雁江区大千路201号栋。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1072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王家营都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元坝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忠,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徐长英,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590254.9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明忠、徐长英所有的位于依××”××、××、××号【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号、面积1211.18平方米】,4、5、6号【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号、面积1198.21平方米】房屋,并依法委托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044.92万元。2015年12月23日,本院委托成都亚华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按评估价格6044.92万元进行一拍,因无人报名流拍。2016年3月21日,对上述资产按评估价格6044.92万元的80%即4836万元进行二拍,因无人报名流拍。2016年6月8日,对上述资产按二拍流拍价4836万的80%即3868.8万元进行三拍,因无人报名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以三拍流拍价3868.8万元进行抵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73-6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资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38688000元,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徐长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人民币14902254.99元及利息等。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