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进良与任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良,任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08号原告:吴进良,男,1951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庞培林,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国,男,1968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凤涛,经理。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城2#楼商业裙楼2#003号。原告吴进良与被告任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进良于2017年0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进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进良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