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兴富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兴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8号罪犯罗兴富,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专科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兴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罗兴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贵、林礼汀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张祎出庭支持减刑建议,罪犯罗兴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兴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九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40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罗兴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罗兴富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属于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的对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罗兴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罗兴富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兴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