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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285钱立奇与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奇,丁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2285号原告:钱立奇,男,194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丁毅,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立奇诉被告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立奇、被告丁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立奇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剩余20万元养老钱立即归还;2、30万元借款应由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利息;3、本案所有发生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开店,原告通过转账支付给了被告。自2016年2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仅还款10万元,还有20万元借款和30万元的利息未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丁毅辩称: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原来是丈人与女婿的关系,原告所谓的30万元的借款其实是原告赠与给被告及原告女儿用于做生意改善生活。2016年初,被告与原告女儿闹离婚,原告便以此为借口要求被告返还,其返还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二、即使认定为借贷关系,也是被告与原告女儿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且被告已经在其离婚后归还了10万元,一方面本案缺少诉讼主体,另一方面,根据共同债务的规定,被告方也只需返还5万元。三,因为我方认为涉案款项实际是赠与关系,所以不需要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原告钱立奇通过银行卡转账30万元至被告丁毅银行账户。2016年5月,原告女儿钱虹与丁毅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本人及其女儿钱虹曾多次以短信或微信形式要求被告归还已付的30万元,被告先后于2016年8月、9月合计归还原告钱立奇10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钱虹与丁毅之间的微信记录显示:2016年9月5日,丁毅在发送给钱虹的微信中称“……,我会想办法尽快还你爸,房子能卖我早就卖了”;2016年11月15日,钱虹向被告发送微信称“你欠我爸还有20万加利息到底什么时候还”,被告回复“尽量年底”;2017年3月17日,被告向钱��发送微信称“借你爸的钱,我尽快还上,……”。被告当天核对上述微信记录后,对上述微信记录无异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短信记录、微信记录,被告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30万元,原告及其女儿多次通过短信及微信形式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微信回复中多次确认同意归还,据此可以确定双方成立归还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已经还款10万元,亦佐证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原告钱立奇诉请要求被告丁毅归还剩余借款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款项时与被告之间并无利息约定,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4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作为债权人在本案中仅向被告丁毅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权,不影响被告还款责任的承担,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被告认为应与案外人钱虹分担还款责任,但该两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立奇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立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丁毅负担。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梦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