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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兵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78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1-1)。负责人:董琢理,该分行行长。被告:张兵兵,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兵兵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84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兵兵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84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