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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3民初285号原告:魏某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委托代理人:马步升,男,193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滩上镇南石岸村人,系原告姑父。被告:张某某,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张春桃,女,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系被告姑姑。委托代理人:朱聚斌,男,汉族,1999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xx村人,系被告表弟。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二、要求被告返还婚彩147500元和四套被子;三、要求被告归还我的摩托车。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16年12月份认识,于当月26日订婚,于2017年3月30日领取结婚证,于4月7日举行婚礼。我们没有感情基础,女方原本就没看不上我,只是看准了我的楼房。性格也不和,没有继续生活的可能,为此我决心结束这段婚姻,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和原告于2016年12月份初就认识,直到2017年4月7日才举行婚典。在近半年的共同生活中,我们两人都深入了解对方,情投意合,感情逐渐深厚,并不是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我俩双方年轻气盛,做事稍有点冲动,这次闹变扭是因小事引起。以后我俩只要互忍互让,完全可以克服。我们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12月初认识,于2016年12月26日订婚,于2017年3月30日领取结婚证,于2017年4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两人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举办婚礼,曾拥有幸福美好的过往。当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冷静下来,认真检索自己的过错,用积极的态度去沟通和交流,用耐心和智慧化解矛盾,彼此尊重与信任,要和对方的家人融洽相处,组建一个健康快乐的大家庭。珍惜身边人,勿浮躁任性,勿轻言放弃。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