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第四农业合作社、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第四农业合作社,荣红,谢会琼,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第四农业合作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负责人:强永洲。被申请执行人:荣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谢会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荣红。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荣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第四农业合作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荣红、谢会琼、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荣红、谢会琼、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