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高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高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香江路北,中普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汝绍军,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高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五里庙建材市场C区4号。法定代表人:郭珍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5216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