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李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峰,李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启会,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李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