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31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晋雄申请执行石智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雄,石智强,苏治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晋雄,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外盘塔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被执行人石智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二号坊人,现住原籍。被执行人苏治宽,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纬公寓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3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智强、苏治宽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智强、苏治宽在保德县公安局交有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石智强在保德县公安局账户的保证金20000元。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治宽在保德县公安局账户的保证金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波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