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芦锋、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芦锋,沈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保1108号申请人:李芦锋,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申请人:沈水良,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芦锋与被申请人沈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芦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水良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芦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水良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