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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旭升与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升,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升,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公司红旗厂四分区408-312号。被执行人:黎小林,男,汉族,原住韶关市曲江区韶钢装卸公司家属楼3栋101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旭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20000元及诉讼费86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登记情况和通过产权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5执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