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2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组织机构代码L0635410-1。经营者陈进,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罗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