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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与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东座18层1808室。法定代表人:柴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莲,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王府大街63号中泰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赵雪莲,被上诉人索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2012年6月10日,索尔公司和华发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合作职责第5条中约定:“索尔公司投资以供热设备专利技术及所有项目全套供热设备和系统工程的投资作为股份投入。”现双方当事人对系统工程的投资理解不一致。索尔公司认为只是提供设备和安装,而华发公司认为系统工程的投资包括其已经垫付的1100万元的配套费,并且该款项均为双方约定的一次网的投入,并提交了垫付汇总表、相关票据等证据。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所涉及的1100万元,是否应当由索尔公司支付取决于以下事实的查明:一、本案华发公司诉请的1100万元,是否因华发公司与索尔公司的合作协议所产生;二、本案诉争的1100万元是一次网还是二次网的投入应当进一步查清,如果1100万元是一次网产生,该款项应当由谁承担。三、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政府给予的天然气供热运行补贴是否实际到位。四、索尔公司主张应当通过审计来解决1100万元由谁负担的问题,华发公司也表示同意审计,上述问题是否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解决,望一并考虑。为充分保护争议双方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应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在查明相关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主张,重新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预交的8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