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史某某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