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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830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壮,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壮族,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沙梨乡司法员,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忠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