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830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壮,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壮族,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沙梨乡司法员,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岑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忠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