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智祥与被执行人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祥,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黄智祥,男被执行人:刘明,男,黄智祥与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明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明的银行存款140103.4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