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胜强与胡景纯、娄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强,胡景纯,娄红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50号原告:程胜强,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胡景纯,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娄红卫,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程胜强诉被告胡景纯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程胜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胜强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