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霞合同诈骗一案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2刑申9号杨霞:你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02刑终9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认定诈骗数额516900元是错误的,案发以前,申诉人已经偿还了受害人何泽柏30651元,一、二审将申诉人归还的30651元认定为“分红”不当,应当将此款从诈骗财物数额扣除,以受害人何泽柏的实际损失486249元,认定诈骗数额;2、申诉人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诈骗款系亢赛用于购买大众途观牌越野小汽车(价值30余万元)的线索,且亢赛将该车交到六枝特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挽回了受害人何泽柏的大部分损失,一、二审没有对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当;3、本合同诈骗犯罪系亢赛与申诉人共同犯罪,法院遗漏对亢赛的审理是违法的;4、本案在侦查中存在程序违法,对申诉人采取了“诱供”的手段。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你所提认定诈骗数额516900元是错误的,案发以前,申诉人已经偿还了受害人何泽柏30651元,一、二审将申诉人归还的30651元认定为“分红”不当,应当将此款从诈骗财物数额扣除,以受害人何泽柏的实际损失486249元,认定诈骗数额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虚构事实于2014年2月17日骗得被害人何泽柏81600元和85300元,2014年7月22日骗得被害人何泽柏350000元,共计516900元,你于2014年10月,给被害人何泽柏30651元,称系合作办医院的分红.为此,你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给被害人何泽柏30651元“红利”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的行为,并不属于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行为,不应当从诈骗的总金额中扣除,但赃款追缴时,可以扣减,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你所提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诈骗款系亢赛用于购买大众途观牌越野小��车(价值30余万元)的线索,且亢赛将该车交到六枝特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挽回了受害人何泽柏的大部分损失,一、二审没有对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当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该行为是主动交代诈骗财物去向,属于坦白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你诈骗的财物金额为5169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二审判决对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量刑时已经依法对你进行了从轻处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你所提本合同诈骗犯罪系亢赛和你共同犯罪,法院遗漏对亢赛的审理是违法的申诉理由;经审查,本案一、二审理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你合同诈骗犯罪一案,再审审查的是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你所提本案在侦查中存在程序违法,对你采取了“诱供”的手段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你采取了“诱供”手段,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