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丁某某申请执行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紫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杨某某、丁某某申请执行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6)辽1422民初202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付亮替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杨某某、丁某某购房预付定金100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4300元,迟延利息2300元,交到法院执行费1400元。本案法院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廷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