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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孝生与刘贵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生,刘贵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18号原告:姜孝生,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涞水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刘贵宪,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姜孝生与刘贵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姜孝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孝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孝生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