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孝生与刘贵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生,刘贵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18号原告:姜孝生,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涞水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刘贵宪,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姜孝生与刘贵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姜孝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孝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孝生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