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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山县水利局、马山县周鹿镇温泉自来水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水利局,马山县周鹿镇温泉自来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水利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江滨小区,行政机构代码4501241003654。法定代表人韦克松,局长。被执行人马山县周鹿镇温泉自来水厂,住所地马山县周鹿镇周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708665278F。法定代表人王政锐,厂长。本院在执行马山县水利局与马山县周鹿镇温泉自来水厂行政处罚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被执行人每月要给职工发放工资、交纳养老保险金、交纳电费等开支情况,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6月21日扣划30000元、31300元,共计613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山县水利局60100元,收取执行申请费1200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文添审 判 员  蓝耀福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