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与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行再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垟桥路**号。负责人:张华文,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城北西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周致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行再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仙居县长动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王安安代理审判员 胡芦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