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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与刘超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地址:万开高速公路开州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彭国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黄文戈,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委托代理人程传迪,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925788号处罚决定。在本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撤回对刘超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周 静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