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浩江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江,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680号原告刘浩江,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军,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江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江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浩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浩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浩江负担。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