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浩江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江,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680号原告刘浩江,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军,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江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江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浩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浩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浩江负担。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