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宋爱芳、付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宋爱芳,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爱芳,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付明,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宋爱芳、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宋爱芳、付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民初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