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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桂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徐桂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5号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桂霞,女,53岁,汉族,住赤峰市新城万达广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桂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