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双鱼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宁双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宁双鱼,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宁双鱼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字4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于2017年2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责令宁双鱼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双鱼已在监狱服刑,名下车辆×××已转出,仅有银行存款3016.62元,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家属联系,其父宁启录称家里条件困难,无力缴纳罚金和赔偿案件受害人。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016.62元已转入(2017)京0107执779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申请执行宁双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向被害人发还。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字45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雪林审判员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