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中刚、罗晓曼、王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中刚,罗晓曼,王德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857号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公司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金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虎,员工。被告:张中刚,男,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罗晓曼,女,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王德洪,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刚、罗晓曼、王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6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