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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银山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87号原告:徐银山,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主要负责人:郑传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徐银山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徐银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山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银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