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朝阳区鸿雁建材经销处与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区鸿雁建材经销处,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区鸿雁建材经销处。住所:长春市天宝街。实际经营者:沈汇波,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二道区英俊乡。法定代表人:杨世忠,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2015)二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朝阳区鸿雁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