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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行审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385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功合。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被申请人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震 来源:百度“”